主题:滴滴打车平台还有哪些问题?
楼主:华仔
粉丝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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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不知道啊,我自以为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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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善良小农民:因为像北京上海这种地方,经常可以打到顺风车,我从北京三环到五环顺风车加用券才花了2块。但是在贵阳一次顺风车都没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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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摘自今日头条
这篇文章被编辑了 2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2017/08/08 1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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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摘自今日头条 总的来说新鲜事物的发展完善需要,滴滴还是改善了出行,带来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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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朋友发给我的今天发生的真实案例,滴滴平台对地图准确性从不发言,疑惑。
![]() ![]() ![]() ![]() ![]() ![]() ![]() ![]() 这篇文章被编辑了 1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2017/11/22 22: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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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事情可以看出平台的用意,分析给大家听听: 1从本截图来看导航错误绕路导致乘客费用增加这种情形滴滴平台是知道的。 2.乘客付费处有司机乱收费投诉按纽,也就是说司机依赖导航导致绕路,平台认可是司机故意为了宰客多绕路的事实。 3.分析下,导航的问题是平台难道是睁眼瞎,这样的大问题在滴滴软件上没有任何补救措施,难道平台是故意而为之。 如果平台故意而为之对平台有什么好处,咱们再来分析下:乘客投诉多绕路后,平台计价司机绕路部分的钱,平台多得部分肯定不会退,试想下,全国有多少绕路造成多收费的情形,这部分钱,平台赚了。 还有多绕路的钱,是从乘客腰包里掏出来的,滴滴规定每周星期二才能从滴滴平台提款,而且遭投诉,滴滴平台要罚司机的这部分钱,平台是不能让司机提走的,数额不小,全国这么多司机,这笔钱是个庞大的数据。那么这部分钱在平台不能提走,平台肯定会挪用这部分钱。挪用这部分钱肯定要让平台产生巨大收益,这点分析本人认为是尽快完善,司机的辛苦钱就这样了。 导航错误是平台技术开发能力不足吗?绝对不可能 平台软件有个功能就是让司机们交一百元,保证导航精准不带错路,不被违章违停抓拍的功能。 这说明导航错误是平台急需完善的地方。
这篇文章被编辑了 1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2017/08/06 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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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内置的目的地保障收费项目,避免违章保障收费项目。导航还要这些项目干嘛?明摆着坑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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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讲滴滴利大于弊。相信滴滴完善以后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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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被编辑了 2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2017/08/10 23: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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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据我所知司机有些违章确实是少数乘客造成的,比如上车下车地点,还有就是少数乘客不听司机造成的违章抓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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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车祸法院判滴滴,保险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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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这篇文章被编辑了 3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2017/10/03 18: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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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很方便
下面截图是朋友发给我的,感觉滴滴师付赚钱不易,罚款还是证据交流后再罚要合适些,这也是替朋友说的一句公道话。 ![]() 这篇文章被编辑了 3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2017/11/15 04: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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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 文 | 缪因知 据《新快报》报道,近日,广州铁运中级法院在“滴滴案”中终审判决广州交通委败诉。案件起因是交委认定一名滴滴车主从事非法运营,对之罚款三万元。车主不服诉至法院,交委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维持了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原判决。 这个判决的结果当然对滴滴车主们放心接活有积极意义。不过,司法活动毕竟只是一事一理,判决的直接拘束力只限于案件本身。我们不必简单说这个判决为滴滴开了绿灯或合法身份之类。毕竟,在广州和广州以外,交通主管部门仍有权力根据当地实际,在国务院关于出租车改革的2016年58号文和七部委《网约车暂行办法》的框架下实施一定的管制。 虽然广州交通委败诉了,但行政和司法机构在此案中的表现都有值得肯定的一面。面对这一社会热点甚至敏感问题,双方没有空谈政策利弊,而是使用了法律推理技术,令攻防论辩在法制轨道内展开。 具体来说,一审法院判决交委败诉时,除了提及滴滴是新事物、有利出行外,法律方面的干货还有:其论证称,根据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网约车属于出租车,而出租车不适用《道路条例》中的非法营运责任,交委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交委上诉时,则抓住细节说本案处罚做出时,这两个文件还没颁布实施,不能用新规章否定旧行为的合法性。此外,交委还认为网约车有安全和拥堵问题。 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涉及了如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网约车是一项新事物,也并非明显违法。对新事物是应该先限制,还是予以宽容理解?这乃关于公民自由和行政权力关系的大问题。法院实际上是坚持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大原则。 其次,滴滴车的安全和拥堵问题可能的确存在,但行政机关在对此指控时,应当给出较为明确的描述和证据。泛泛地扣帽子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任意,在司法审查中不应被接受。 第三,一审法院指出滴滴平台才是承运人,而二审法院强调仅对个别司机做出处罚,而未对网络平台运营商做出处理,存在选择性执法。 总体上,广州滴滴案的判决思路可以借鉴乃至复制。这一判决也进一步动摇黑龙江齐齐哈尔等地近期做出的对滴滴车主非法营运处罚的正当性。各城市主管部门也最好尽快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地实际,揣研法理,尽快出台本地的网约车细则。 缪因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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